(一)功能目标
******有限公司建站服务协议书,为我方指定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包括整车维护保养、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专项修理、维修救援、应急抢修等。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普遍适用的服务标准、规定或随车手册的标准及具体要求对我方指定车辆进行维修、维护及排除故障等工作,并对所完成的工作质量和维修质量负责,满足我方生产需要。修理后的车辆应恢复安全使用性能,且修理的部件不得对其他部件以及整车造成损害或者成为损害的潜在因素。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能够保证车辆维修所使用的零配件全部由厂家直供或者是汽车制造厂认可或授权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艺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如采用非原厂配件需要取得我方的同意。
(四)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供应商能够满足我方:
1.送修车辆维修及特殊情况处理;
2.供应商须按照我方车辆维修审批单或车辆报修单实施作业,未经我方允许擅自维修保养的或超出我方维修需求范围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在维修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开出厂外,试车需得到我方车辆管理员的许可; 4.车辆维修保养出厂前,供应商应安排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经我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如验收不合格,我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返修; 5.车辆保养质保期我方指定车辆自保养出厂之日起的相关要求;
6.供应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7.满足我方工期、结算进度、免费救援服务、上门服务以及联系大型拖车等相关要求;
(五)验收标准
车辆维修完毕后,对竣工车辆进行调试,双方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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