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价公告
现对 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试验室与拌合站改造询价招标进行公开询价,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工程名称及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 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试验室与拌合站改造询价招标。
2、招标编号:ACEG-************
3、项目概况: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路线起点位于霍邱县潘集镇,设潘集枢纽衔接S16合周高速后采用桥梁穿越东湖,然后沿霍邱县东侧与南侧部设,跨城西湖后沿G328经石店镇南侧继续向西,在马店镇设马店枢纽跨越阜六铁路、济广高速,至皖豫界顺接固始至豫皖省界高速,全长56.692km,本次招标内容为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城关镇、石店镇段试验室与拌合站改造询价招标。
4、采购内容:试验室与拌合站改造询价招标,本次招标采购量详见清单量,估算金额 80.99 万元(含税),具体详见询价文件。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1标段,拟选择1个中标人。
6、项目地点: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城关镇、石店镇段试验室和拌合站。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评标阶段的资格审查中必须全部满足,且不受报名通过与否影响:
1、法人资格要求:独立法人、有效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类要求: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均需在有效期内)
3、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自2022年3月1日至今),至少具备累计40万元以上类似改造施工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和金额为准,每项合同需附至少一次对应的转账记录或合同发票),具有与本项目相应的履约能力。
4、其他要求: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前,投标人若有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hzxgk/)中有被执行人案件信息的;
(******集团黑名单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1)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我方合同文本、及询价文件内的所有要求;
2)******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https://cg.aceg.com.cn/)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无需办理CA锁);
3)******集团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确定为供货单位结果无效;
4)如询价结果未达到采购人预期价格,采购人可无条件流标且不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三、询价文件的获取及要求
******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如下:
******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网址:******/,投标人在供应商窗口输入企业编码和密码后登陆系统。
2、进入“询价采购项目”模块的 “公开报名中”找到预投标项目,报名费100元;点击报名后下载询价文件。
************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供应商须知--供应商注册及登陆流程介绍。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 10000.00元)。招标项目为多标段,投标人同时投标两个及以上标段时,投标保证金不需重复缴纳。
1、******银行转账凭证必须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其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模块,对应具体投标项目的项目流程,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可查看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到账状态;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电子化招采平台查证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2、汇款或转账时,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S20长丰至固始高速公路霍邱至皖豫界段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试验室与拌合站改造询价招标投标保证金”字样。因投标人未备注或错误备注招标编号而导致不能及时查验保证金是否到账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报价方式
投标人请于2025年3月13日14时30分前进行网上报价,并将“报价文件”盖章扫描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截止日期后无法上传文件)。投标人对清晰度负责,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废标处理。
六、评标办法:有效最低价法
七、联系方式
1、招标人:******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林场(市委党校对面三层楼房)。
联系人: 王工 电话: ******
2、招标人招标部门:******管理中心
3、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林场(市委党校对面三层楼房)
八、其他各项要求: 1、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在投标人中标总价不变的基础上,中标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单价同比例下降(即:清单子目中标单价=清单子目中标总价/清单子目控制价总价*清单子目控制价单价),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 2、投标单位报价时单价及总价均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 合同变更约定: ①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15%以内或增加超过15%但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不超过10%时,执行原合同单价; ②变更事项导致合同子目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15%且变更后合同总额增加超过10%时,原则上按以下原则调减原合同单价: a超过15%~2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P1=P0x(1-1%) b超过25%~3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P1=P0x(1-2%) c超过35%~4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P1=P0x(1-3%) d超过 45%~55%之间的合同单价调整为:P1=POx(1-4%) 以此类推。 式中:PO-原合同单价; P1-重新调整后的合同单价。